更正内容:
(1)删除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磋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企业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 ;
(2) 修改第五章 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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