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名称: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第四标段)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6,572,000.00元
最高限价:6572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2包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包段
第二包段:插件式监护仪4台、吊塔台12、手术床2台、手术灯1台、空气消毒机15台、全自动体外除颤仪12台;
5.3供货及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送货书面通知后,30日历天内送达、安装并调试完毕;
5.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
5.5招标范围:
第二包段:插件式监护仪、吊塔、手术床、手术灯、空气消毒机、全自动体外除颤仪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6质保期限: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厂整机质保 24个月;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环境标志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
3.3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或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3.4 投标人为生产商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3.5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评审结束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招标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事业单位除外)【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注: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投标单位应对自身资格及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前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对投标人的资格做最终认定,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12月24日 至 2025年12月3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源:项目来源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登封采购-2025-170-2 | 第二包段:插件式监护仪、吊塔、手术床、手术灯、空气消毒机、全自动体外除颤仪 | 1590000 | 1590000 |
5.2包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包段
第二包段:插件式监护仪4台、吊塔台12、手术床2台、手术灯1台、空气消毒机15台、全自动体外除颤仪12台;
5.3供货及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送货书面通知后,30日历天内送达、安装并调试完毕;
5.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
5.5招标范围:
第二包段:插件式监护仪、吊塔、手术床、手术灯、空气消毒机、全自动体外除颤仪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6质保期限: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厂整机质保 24个月;
3.2 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
3.3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或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3.4 投标人为生产商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3.5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评审结束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招标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事业单位除外)【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注: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投标单位应对自身资格及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前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对投标人的资格做最终认定,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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