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连接线工程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项目,采购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直流配电柜、杂散电流防护系统、交直流屏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连接线工程项目,位于湖北境内,衔接12号线中一路站和21号线后湖大道站,建成后与21号线贯通运营。线路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片区,全长3.12km,全地下线; 设站2座,分别为中一路站和金桥大道站。本次连接线工程不新建停车场(车辆段)、控制中心、主变。利用既有武湖停车场、倒水河车辆段和武湖控制中心。利用武湖主变供电,应急情况下初近期利用既有 21 号线施岗主所进行支援,远期运行利用3号线既有赵家条主变供电。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金额0.43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正线设中一路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座,金桥大道站降压变电所一座,包括设备和电缆等设备采购、安装、检验和试验、工程照管、受电和送电、系统调试行等服务。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竞谈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 谈判方式:采用公开谈判方式。
3.谈判依据
3.1本次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申请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谈判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直流配电柜、杂散电流防护系统、交直流屏包件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在近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能力或供货经验的企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制造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需出具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CMA、CNAS认证)。保证体系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应包含投标产品;在2022年-2024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近3年(2022年12月至今)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供货合同或者供货数量等证明文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12月至今)未发生合同有关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或股权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5.1竞谈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17时00分-2025年12月27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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