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10连共线商丘境新改建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310连共线商丘境新改建工程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已由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统一代码: 2305-411400-04-01-751868 ,商丘市人民政府授权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实施机构,招标人为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国道310连共线商丘境新改建工程特许经营者
2.2 项目编号:……
2.3 评标和定标办法:评定分离,评标办法:采用“合格制+合理低价+综合评审”的方式;定标办法:采用“核查随机法”的方式。
2.4 项目概况(招标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提供的项目信息,仅供投资人参考,不应作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人应自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并自主决策。)
拟建项目国道310连共线商丘境新改建工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境内,路线起点位于豫皖交界处,路线向西经虞城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梁园区、宁陵县、民权县,至项目终点商开交界处,路线全长135.021km,呈东西走向,沿线为平原区地形。
本项目新改建后建成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全长135.021公里,设计速度8OKm/h,路基宽度32.5m,全线设置大桥3座,中桥20座,小桥32座,平面交叉58处,互通式立交3处,分离式立交7处,收费系统2处,综合管养中心3处。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项目总投资约713459.00万元(最终以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2.5 特许经营主要内容
2.5.1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拟定特许经营期限为33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其中:建设期:3年(最终以后续相关批复为准)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的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暂定30 年(以上级部门最终批复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如届时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2.5.2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实施。
2.5.3项目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
2.6 项目资本金及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设定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142691.80万元。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比例为 49%,即69918.98万元;特许经营者出资比例为 51%,即72772.82万元。项目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筹集,融资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80%。
2.7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国道310连共线商丘境新改建工程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境外注册企业,提供依法注册文件和注册文件的中文翻译,下同),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2财务要求:
3.2.1 最近连续三年(2022年~2024年)财务报告且每年均为盈利(净利润为正值),年度财务报告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被冻结、被申请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供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
3.2.2 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额71亿元(含71亿元)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净资产额不低于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的35%,即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25亿元(含25亿元)以上(或等值货币)。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即可。
3.3投融资能力: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合计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即不低于71亿元),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合计满足即可。
注:①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须覆盖投标有效期。
②同一家银行针对同一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出具的银行授信额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银行授信额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中金额高的计算。
3.4商业信誉:
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4.1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
3.4.2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附网页截图证明材料,网页截图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3.4.3 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3.4.4 最新信用评价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且处于有效期内。
3.5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有至少一项近十年内经营性公路投融资或建设或运营管理项目业绩,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含)。
注:①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机构发生重组、名称变更、股权转让等合法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②经营性公路投融资项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特许经营的公路项目。
③业绩证明材料提供政府方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进入运营的回函或批复等证明文件,或政府方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进入运营的回函或批复等证明文件;
④“投资额”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需提供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⑤“近十年”指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初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⑥上述证明材料中,如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为投资该公路项目业绩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还应提供项目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截图;
⑦若提供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单位参加的,需提供体现其参与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6其它要求:投标人按格式要求出具承诺函、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自行施工适用)
3.6.1自行施工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的施工方)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完成过至少一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施工业绩;施工业绩证明材料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查询为准,须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业绩查询截图及对应的交工(竣工)验收报告,若已完工项目暂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各省级系统名称为准)显示,可由业主单位开具的业绩证明及对应的交工(竣工)验收报告代替。
3.6.2如投标人不具备自行施工能力或不自行施工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等任务,按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注:“3.6.1施工业绩”可与“资格业绩”重复(若业绩重复使用,证明资料须同时满足3.6.1和3.5要求)。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7家(含7家,联合体成员应包含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
注:①民营企业:我国法律并未对“民营企业”进行明确定义。通过排除法进行认定,即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考虑认定为民营企业。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不认定为民营企业。
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可以认定为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的前提下,可参照民营企业适用清单内容(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3.8除本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支持本项目外,商丘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6年 3 月 4 日上午09:00分整(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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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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