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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