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做出如下澄清。此次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提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项目负责人业绩的业绩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业主(甲方)证明文件、技术协议、核准相关材料、竣工验收资料等)作为佐证,招标公告********中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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