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的内容现修改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 10%(不限于:银行****公司担保、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竣工验收后 7 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担保返还给发包人。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市场价格波动”的内容现修改为:主###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合同价格形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第(3)条内容现修改为:主###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09:15 未改变。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的内容现修改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 10%(不限于:银行****公司担保、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竣工验收后 7 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担保返还给发包人。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市场价格波动”的内容现修改为:主###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合同价格形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第(3)条内容现修改为:主###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09:15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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