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2026年中心城区公众客户营销业务外包项目,预估含税规模40269302.85元。
1.2招标内容
1.2.1采购内容:
标段一:专营中心及中心城区渠道的拓展、销售落地及运营发展工作,主要包括承担各项发展指标,承接网格渠道拓展计划和合作模式,承接并实施网格渠道的运营策略,组织实施营销活动,负责专营中心及中心城区网格渠道销售组织、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收集市场动态,提供营销业务外呼服务和满意度回访服务等。
标段二:主要包含武汉市电信业务的甩单受理及相关服务支撑工作,预估服务量为357000件(本项目服务量为预估,结算以实际业务量为准)。
1.2.2项目规模:预估人民币40269302.85元(含税);
1.2.3实施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1.2.4质量要求:合格;
1.2.5技术标准要求:满足国家、行业及招标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1.2.6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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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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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心城区公众客户业务外包 |
中心城区公众客户业务外包 |
- |
9 |
湖北省武汉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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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甩单业务外包 |
甩单业务外包 |
- |
1 |
湖北省武汉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 |
1.3本项目划分标包。本项目划分2个标段,本文件为标段一:中心城区公众客户业务外包内容,预估金额:38138798.25元(含税),中标份额100%,份额分配原则:第一中标人。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包数为2个。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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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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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量业务收入结算比例 |
3.15% |
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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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量业务收入结算比例 |
10.5% |
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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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值积分含税单价 |
1.575元/分 |
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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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支撑复杂业务不含税单价 |
7.35元/件 |
标段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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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支撑简单业务不含税单价 |
3.15元/件 |
标段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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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支撑外呼业务(线上已接通)不含税单价 |
3.15元/件 |
标段二 |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 2.1.3 2.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4)。2.1.5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2)投标人与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3)2.1.6 2.1.7①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的类似项目业绩(业务运营类)。以单项合同或订单(如提供订单的,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为准,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等。如提供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并以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作为该框架或集中采购合同金额计入业绩总额内。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的不予认可。(单项合同时间以双方签订落款时间为准,金额以单项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合同的时间以订单时间为准,金额以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②投标人能够或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③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提供证书复印件;
④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业务外包用工规范承诺函。
⑤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廉洁投标承诺书。
⑥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7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2.3.2投标产品。2.3.3投标产品2.3.4 2.3.5 2.3.6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2.3.7投标产品业绩要求:2.3.8 2.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软件著作权人等)资格要求2.4.1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2.4.2 2.4.2 2.4.3 2.4.4 2.4.5 2.5现场考察
2.6评价检测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1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2月24日17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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