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1、1-17参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承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提供不全或无法提供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2、18-20参数投标文件中提供web配置截图或或承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提供不全或无法提供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二、删除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项,将此项分值(8分)调整到价格分中,价格分由30分调整为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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