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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分公司“奋斗有我揭阳皆成”2025年度表彰大会活动服务采购
日期:2025-12-17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预估费用

(元/不含增值税)

服务地点

揭阳分公司“奋斗有我  揭阳皆成”2025年度表彰大会活动服务采购

93500.00

揭阳市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揭阳分公司“奋斗有我  揭阳皆成”2025年度表彰大会活动服务采购;

(2)★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个月内完成;

(3)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93500.00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同时本项目设单价最高限价(不含增值税),单价最高限价(不含增值税)见《报价表》中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单价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项目团队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不低于10人。

(1)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须提供社保证明复印件(由社保局或地税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5年06月01日以后的任一个月社保证明,且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

(2)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要求9人及以上。

(3)供应商承诺成交后配备的编导团队成员至少3位具备副高级(副教授)文化艺术专业职称。

(4)请提供相关的人员列表、身份证、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等材料。

备注:如法人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2月01日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1)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2)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3)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4)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5) 为本询比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6)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7)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8)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9)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20)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1)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00时00分至2025年12月22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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