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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项目编号/包号 |
JBT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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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 联系方式 |
(请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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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地址和 联系方式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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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医保药品追溯码上传及医生电子交接班改造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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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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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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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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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性质 |
医保药品追溯码上传及医生电子交接班改造服务项目;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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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
资格要求及资格证明文件: 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磋商响应供应商:若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1.3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1)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2)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3)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5)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2)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3)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1.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磋商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1.8、信用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磋商响应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注: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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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17:30时止,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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