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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服务(第2次采购)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5-12-15 收藏项目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服务(第2次采购)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JNC149-CGN-251214639)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

一、采购条件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服务(项目编号:JNC149-CGN-251214639),采购人为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现已具备采购条件。受采购人委托,现通过对该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2.2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2.3服务完成期限:合同签署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到货后90个日历天内完工

2.4服务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

2.5服务要求: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供应商须为具备①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和②综采工作面自动控制系统两项生产能力的生产制造商或者生产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投标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的投标均无效;本项目内其余产品不要求授权;(代理商投标的,授权书须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模板提供)

3.3业绩要求:

供应商业绩要求:供应商近年具有2项类似项目业绩;

近年指:2021年12月01日至响应交件递交截止时间(指合同签订时间在此区间内)。

类似项目业绩指: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供货业绩或综采系统智能化建设改造业绩

(注:因综采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综采系统智能化建设改造范围较广,故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中须至少体现①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和②综采工作面自动控制系统两项内容,一份合同或两份合同中拼凑具备这两项内容,方可视为一项有效业绩。

合同内容体现不明确,可附与本合同相应的技术协议。供应商仅提供技术协议,但未提供合同的不能作为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业绩需同时具备合同协议书和对应项目结算的任意一张真实有效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发票要求: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注:代理商提供的所投制造商业绩或自身业绩均可认定为有效业绩

3.3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不得存有严重失信记录;【须提供响应文件格式中“信誉材料”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查询不到以上信息,则须提供信誉承诺书】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询比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与供应商注册

4.1采购文件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18时00分至2025年12月18日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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