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采购1辆垃圾车(新能源)、2辆客梯车(新能源)、1辆清水车(新能源)、1辆污水车(新能源)、2辆行李传送车(新能源)、2辆行李拖车(新能源)、8辆行李托板。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已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编号:3230-254
招标项目名称:红河蒙自机场建设(民用部分)项目特种车辆采购(三标段:民航专用设备-地面服务用车)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云南省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3.1 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境内投标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投标人提供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2 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但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且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拟投设备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行李托板(篷布板)出具的有效授权函,同一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提供有效授权函原件。
3.3 投标人所投设备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须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通告状态为正常的产品(提供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书或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截图);行李托板(篷布板)需须提供所投设备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3.4 投标人所投品牌的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行李托板(篷布板)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均至少具有一项用于国内运输机场的销售记录(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
3.5 投标人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商的,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并能够在本项目所在地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境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售后服务;投标人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机构若为代理机构,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复印件)。
3.6本项目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上述所有人员近6个月在投标人本单位正常连续参保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投标人本单位缴纳;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3.7 信誉要求:
3.7.1 境内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A)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评审时递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B)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评审时递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3.7.2 境外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承诺)。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25-12-15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25-12-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采购1辆垃圾车(新能源)、2辆客梯车(新能源)、1辆清水车(新能源)、1辆污水车(新能源)、2辆行李传送车(新能源)、2辆行李拖车(新能源)、8辆行李托板。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已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编号:3230-254
招标项目名称:红河蒙自机场建设(民用部分)项目特种车辆采购(三标段:民航专用设备-地面服务用车)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云南省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备注 |
| 1 | 垃圾车(新能源) | 1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2 | 客梯车(新能源) | 2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3 | 清水车(新能源) | 1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4 | 污水车(新能源) | 1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5 | 行李传送车(新能源) | 2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6 | 行李拖车(新能源) | 2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 7 | 行李托板 | 8辆 | 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3.1 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境内投标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投标人提供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2 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但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且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拟投设备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行李托板(篷布板)出具的有效授权函,同一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提供有效授权函原件。
3.3 投标人所投设备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须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通告状态为正常的产品(提供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书或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截图);行李托板(篷布板)需须提供所投设备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3.4 投标人所投品牌的垃圾车(新能源)、客梯车(新能源)、清水车(新能源)、污水车(新能源)、行李传送车(新能源)、行李拖车(新能源)、行李托板(篷布板)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均至少具有一项用于国内运输机场的销售记录(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
3.5 投标人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商的,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并能够在本项目所在地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境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售后服务;投标人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机构若为代理机构,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复印件)。
3.6本项目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上述所有人员近6个月在投标人本单位正常连续参保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开具时间应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投标人本单位缴纳;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3.7 信誉要求:
3.7.1 境内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A)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评审时递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B)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评审时递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3.7.2 境外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承诺)。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25-12-15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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