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同时包含“家具”及“家电”两类产品的供货业绩。事实与理由:我们认为,上述将“家具”与“家电”业绩捆绑的要求,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理由如下:1.违背项目专###市场竞争原则:本项目核心采购内容为“家具”,家电产品通常属于配套或可选内容。家具与家电分属不同的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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