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
(二)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3年以上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经验,近3年担任过2个以上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按一件计)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工作范围
(一)对潘安公司自2006年5月29日成立以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等进行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特别关注:①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②公司资产是否存在被侵占、挪用;③2017年8月14日起公司所获得拆迁补偿款、赔偿款的具体收支明细,以及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根据清算组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三)配合清算组做好清算工作中涉及潘安公司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调查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四)协助清算组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
(五)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承诺事项
(一)书面承诺被清算组选定为审计机构起60日内完成对该公司的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清算组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承诺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清算组完成财产调查报告等后再收取审计费用。
(三)在不高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8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提出报价方案。
四、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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