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黑龙江电信省公司2026年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本次采购内容为黑龙江电信省公司2026年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如下:
(1)对省公司直属各工作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2)对省公司直属各工作区的消防器材巡查,确保器材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建立各建筑消防档案并按要求更新;
(4)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服务地点辖区消防部门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物消防安全性能综合评估,并出具报告;
(5)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为各服务地点协助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6)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成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7)为本地化布署的消防安全服务设备的算力和AI功能的日常维护及保养;
(8)协助各服务地点应对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9)协助服务地点的消防相关新建、改造、验收等工作的提出专业的建议;
(10)配合完成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本项目不含税采购预算金额为430000.00元人民币。预算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加班费、餐费、抢修车辆使用费(燃油、保险、检车、损坏维修等)、仪器仪表使用与租赁费、配件返修所需的物流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成交人数量1名,成交份额100%。
签约方式:与成交人签订单项合同。
付款方式:依据考核结果付款。
服务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一号(黑龙江电信省公司综合办公楼)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10号(电信枢纽楼)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6号(哈南云基地)
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354号(黑龙江省电信客服中心办公楼)
服务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本合同签署的合同起始日在原合同截止日之前,以原合同截止日为新合同起始日,本合同截止日不因合同起始日推迟顺延。如本合同签署的起始日在原合同截止日之后,以本合同的签署日为起始日)。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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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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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电信省公司2026年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 |
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 |
- |
1 |
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一号(黑龙江电信省公司综合办公楼)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成交原则]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限价为不含税430000.00元人民币,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6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8 供应商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须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注册企业,且注册在有效期内。
2.1.9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25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25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25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3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2月17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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