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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大肺功能检测仪等设备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12-1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142 项目名称:大肺功能检测仪等设备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63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合同签订后30日内,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经采购人初验合格方可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 采购包2:合同签订后30日内,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经采购人初验合格方可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若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若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供应商若为响应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响应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供应商若为响应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经营该产品所需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 采购包2: (1)(1)若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若响应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供应商若为响应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响应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供应商若为响应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经营该产品所需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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