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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特种车辆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12-1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SZCS-J-H-********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特种车辆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96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合同包一): 合同包预算金额:2,96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A******** 通信指挥车 通信指挥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520,******** - 1-2 A******** 其他专用车辆 运油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779,******** - 1-3 A******** 抢险车 电源救险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315,******** - 1-4 A******** 其他专用车辆 宿营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335,******** - 1-5 A******** 其他专用车辆 重力加油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760,******** - 1-6 A******** 其他专用车辆 场务用车 1(辆) 详见采购文件 249,********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合同包一)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应为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履约时需提供纸质版本原件)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为方便评标,供应商在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写明相应的第三方出具的认证资质检验检测报告或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查询系统数据截图)技术证明文件的名称、页码,用于证明第几条并在证明文件上使用下划线、文本框等方式加以明显标记。未附相关技术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技术证明文件未真实反映该指标参数的,评标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指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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