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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润净月医院25-113医学检验中心试剂采购(3标段)重新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12-10 收藏项目

本项目长春吉润净月医院医学检验中心试剂采购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长春吉润净月医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5-113(3)

2.项目名称:长春吉润净月医院医学检验中心试剂采购(3标段)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采购需求:

标段

项目编号

序号

产品名称

拟购数量

最高投标单价限价(每人份/元)

3

25-113(3)

1

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290.00

2

诺如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18.00

3

人类白细胞抗原B27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50.00

4

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10.00

5

解脲脲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20.00

6

淋球菌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24.00

7

沙眼衣原体/接脲脲原体/淋球菌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批量

72.00

5.供货地点:长春净月高新区新城大街与飞虹路交汇处。

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收到采购人定货通知后10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合格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及产品须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所投产品的供货能力,运营状况良好。

2.产品代理商投标,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或同等效力证明(须提供逐级授权)。

3.供应商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制造商另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注:①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设备,供应商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设备,供应商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但须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应商所投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5.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2日(公休、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请登录)

四、响应文件提交文件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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