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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医院2025年先进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十)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10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NJY2025【11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海南省人民医院2025年先进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十)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附件专项资金合同模板中的“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并出具合同总价款60%的无条件银行独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为1年)、总价款60%的付款申请函、正式有效的合同全额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向采购人申请支付合同预付款。采购人在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本项目专项资金和中标单位上述全部材料,以及完成采购人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XXXX元)。开具履约保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若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到货时间将超出履约保函有效期的,中标单位应当按采购人的要求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设备验收合格。中标单位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应为无条件的、载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即不得额外附加采购人在向银行发《索赔通知》时的证据义务。 (二)中标单位在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完成培训,且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归还履约保函原件,中标单位自行向银行申请解除该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出具总价款40%的付款申请函、验收单及要求的付款资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在收到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前提下,且收到中标单位上述全部材料,采购人的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中标单位向采购人提供要求的付款材料,申请退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并确认中标单位已履行质保义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现更正为:“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并出具合同总价款60%的无条件银行独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为1年)、总价款60%的付款申请函、正式有效的合同全额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向采购人申请支付合同预付款。采购人在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本项目专项资金和中标单位上述全部材料,以及完成采购人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XXXX元)。开具履约保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若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到货时间将超出履约保函有效期的,中标单位应当按采购人的要求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设备验收合格。中标单位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应为无条件的、载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即不得额外附加采购人在向银行发《索赔通知》时的证据义务。 (二)中标单位在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完成培训,且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归还履约保函原件,中标单位自行向银行申请解除该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出具总价款40%的付款申请函、验收单及要求的付款资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在收到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前提下,且收到中标单位上述全部材料,采购人的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中标单位向采购人提供要求的付款材料,申请退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并确认中标单位已履行质保义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 。 招标文件已做出相应更改,请投标人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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