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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吉安市青原区总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碎石机等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12-10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吉安市青原区总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碎石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6660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6660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元人民币)

技术需求或

服务要求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吉安市青原区总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碎石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1

666000

详见公告附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完成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开工令后的30个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3)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8日,每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0:00~23:30时(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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