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根管显微镜
预算金额:32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1)具体包组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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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 |
采购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 (人民币)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
货物质量或服务标准要求 |
| 一 | 根管显微镜 | 4套 | 32万元 | ★1.适用于口腔治疗使用的落地式显微镜,具备放大、照明等功能,操作方便。★2.光学系统成像清晰,视野大,目镜放大倍数≥12.5X |
注:1)供应商必须对项目内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
(3)交货地点: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供应商在《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中的承诺为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供应商在《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中的承诺为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供应商在《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中的承诺为准】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以供应商在《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中的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供应商在《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中的承诺为准】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以供应商在《供应商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以供应商在《供应商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不接受成交备选方案。【以供应商在《供应商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
6.如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如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报名、获取磋商文件
1.报名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7:00 至 2025年12月5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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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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