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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