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青岛市分行大零售类贷款诉讼外聘律师框架采购。
1.2项目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预算总额为1673万元,其中:第一包预算1311万元、第二包预算362万元。最高投标限价明细详见招标文件。
1.3招标内容及中标人数量:
第一包:普惠和个人信贷包(标包编号:NQD250013/01/01)
入围数量:按照最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入围的原则,本包入围16家合格供应商。若本包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18家,则本包流标,招标程序终止。
第二包:信用卡包(标包编号:NQD250013/01/02)
入围数量:按照最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入围的原则,每包入围6家合格供应商。若每包分别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8家,则该包流标,该包招标程序终止。
1.4服务期限:两年。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处于被限制开展法律服务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执业许可证、限制合伙人及律师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间的情形(提供承诺书)
2.2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上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并截图打印网站上的查询结果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经上述信用查询,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评标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2.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2.4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文件提供承诺函,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资格审查时处于建设银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2)当前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与建设银行存在利益冲突,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5)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
(7)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8)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2.5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关联关系。(须提供声明函)。
2.7同意并签署《承诺与声明》《供应商禁止性行为承诺函》《供应商近亲属在建行任职回避承诺函》《中国建设银行采购项目廉洁自律公约》《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工作告供应商书》《禁止围标串标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
2.8投标人具备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在2024年度考核合格。(提供执业许可证扫描件。需含“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且登记住所应为青岛市辖区内。如因执业许可证正在年审或换证中导致相关考核记录无法判断有效性的,须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函并加盖公章)。总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分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均投标无效。以总所参与投标的,总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以分所参与投标的,分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9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内登记执业的专职律师人数须为20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6名专职律师被安排到本项目服务团队,如投标人同时竞投两个标包,拟派服务团队成员允许重复。(提供拟派专职律师名单及律师执业证扫描件)
2.10投标人拟派的主办律师自2022年8月以来至少具有1项为商业银行提供符合各标段相关业务要求的资产诉讼回收服务的经验。(各供应商投标时设立excel表格,表格内应同时具有以下要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配置的团队律师名单;相关回收经验的证明:证明前述团队中服务律师代理的判决书、回款凭证等材料,如确实不掌握上述材料,可提供对应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扫描件及律师费发票或律师费入账流水等能够侧面证明该案委托方已实际支付对应金额的律师费的材料。其中第一包仅认定通过青岛地区法院执行回收的金额,第二包认定通过青岛地区法院执行回收的金额和通过人民银行调解中心调解回收的金额(需匹配司法确认材料)。
注: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体现与该诉讼服务相关的有效时间信息,能证明诉讼回收服务发生于2022年8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间。
2.11本项目投标人可兼投兼中。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 12 月 10 日09时00分至2025年 12 月 16 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程姣
电话:010-536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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