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本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内容是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日常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或达到框架金额上限为止,以先到者为准。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采购内容:
(一)日常法律服务
本次采购内容为2026-2027年度日常法律服务、法律纠纷案件诉讼服务,日常服务内容为为服务主体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培训、参与商事交易活动谈判、对采购人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等。
(二)诉讼法律服务
本次采购内容为2026-2027年度日常法律服务及法律纠纷案件诉讼服务,法律纠纷案件诉讼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代表服务主体参加公司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案件处理及其相关的活动,负责天津电信欠费追缴(含集团客户、个人客户欠费追缴、基站房屋租金及电费追缴等)全程法律服务工作等。
项目预算(不含税):1509433.96元人民币。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或达到框架金额上限为止,以先到者为准。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数量为3个,第一名份额为40%,第二名份额为35%,第三名份额为25%。如本项目最终剩余有效供应商为2名时,成交供应商数量为2个,第一名份额为55%,第二名份额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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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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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2026-2027常年法律服务项目 |
常年法律服务 |
- |
1509433.96 |
天津市 |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或达到框架金额上限为止,以先到者为准。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成交原则]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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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供应商数量 |
成交候选人数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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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及以上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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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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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2 |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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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数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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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0% |
3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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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0% |
3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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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5% |
45%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项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见附件。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4)。
2.1.6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3)2.1.7 2.1.8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供应商须至少具备3个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截止之日(以单项合同/框架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类法律顾问服务(不含单项诉讼)实施经验。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指派不少于4人的律师团队,所指派的律师应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主办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8年(以律师执业证号第6-9位所标示的年度开始算起至响应截止时间)。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承诺书。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2.3产品资格要求:
2.3.1服务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服务。
2.3.2产品。2.3.3产品2.3.4 2.3.5 2.3.6/
2.3.7产品业绩要求:2.3.8 2.4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2.4.1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2.4.2 2.4.3 2.4.4 2.4.5 2.4.6 2.5现场考察2.6评价检测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09日09时00分00秒至2025年12月12日17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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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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