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招标文件P51页“生产及研发能力”要求“1、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2100万次,得3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800万次,但低于2100万次,得1分;其余不得分。2、所投品牌电梯终端开关动作寿命达到1500万次及以上得3分,动作寿命达到1200万次至1500万次(不包含)得1分,其余不得分。3、所投品牌电梯门开关动作寿命达到1500万次及以上得3分,动作寿命达到1200万次至1500万次(不包含)得1分,其余不得分。” 质疑理由:根据国家标准GB/T ********及2023新版,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必须进行不少于200万次的动作可靠性试验,且试验期间不得进行任何维护,以保证制动器的可靠性。这一要求被广泛应用于型式试验和行业实际检验中,是电梯制动器动作寿命的“底线标准”。更高的动作寿命为企业自身行为,2100万次、1500万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且远高于当前行业标准。为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建议修改此条评分办法。答: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电梯制动器、终端开关、门开关动作寿命要求(最高2100万次、1500万次等)远高于国家标准(GB/T ********及2023新版中200万次底线),认为无实际意义且不利于公平竞争。本项目更新的电梯服务于新地中心3号楼这一高层公共建筑,属于高速电梯范畴。该建筑日常人流量大,电梯运行频率高,对设备部件的耐用性和可靠性有着远超普通电梯的要求。国家标准 GB/T ********及2023 新版中 200 万次的动作可靠性试验要求,确实是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的“底线标准”,仅能满足基础安全运行需求。而本项目设定更高的动作寿命要求,是基于保障电梯长期稳定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次数、降低后期维护成本的考量。从实际应用角度来看,更高的动作寿命意味着部件在长期高频次使用中,仍能保持良好性能,可有效提升电梯的安全系数和使用寿命,与项目“高质量更新电梯设备”的核心目标高度契合。同时,该要求并未限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所有具备相应研发和生产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二、招标文件P52页“制造商荣誉”要求“1、所投品牌制造商被省级及以 上应急管理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三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2、所投品牌制造商被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评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市级工信部门评为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招标文件P52页“维保单位荣誉”要求“1、拟为本项目维保的单位曾 获得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得3分,省级及以下企业技术中心的得1 分,此项满分3分,没有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资料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2、拟为本项目维保的单位自2020年(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等奖的得3分,二等奖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资料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P53页“投标人荣誉”要求“1、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AAA级信用企业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证书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质疑理由:1、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并非电梯行业内强制要求进行评定的证书范畴,不应作为电梯行业内评判某个制造商实力的标准。 且即使获得以上评定,也只能代表其某段时间内符合以上评定标准,并不能作为企业实力水平的有效凭证。 2、依据###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索引”第6条“投标人奖项、荣誉”设置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奖项、荣誉进行评分的,单个奖项、荣誉的分值不高于2 分,奖项及荣誉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以上三条评分条款, 试图通过不同的评分项名称掩盖其属于“奖项荣誉”的本质,实属蔑视《评分办法实施导则》的行为。3、关于“投标人荣誉”的要求“1、投标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 AAA 级信用企业的得2 分。 ”公平性质疑:据了解,除政府部门拥有颁发“AAA 级信用企业”外,金融机构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部分咨询机构也具有同样的权力。此处###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 ”,存在倾向某些特定投标人的嫌疑。4、据我司了解 ,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产品质量公关成果奖在电梯行业领域内并非广泛应用。 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的并不足三家单位。我司质疑本条款设置的合理合法性。综合以上,为充分保证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在电梯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鼓励全球各电梯品牌充分竞争,通###市场竞争,极大提升项目最终实施的性价比,以最优惠的价格给老百姓选择出最合适的产品。答:潜在投标人提出多项质疑,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荣誉非电梯行业强制评定、奖项荣誉评分违反###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 年版)、“AAA 级信用企业”限定政府部门颁发有倾向性、部分荣誉在行业内不通行等。1.关于荣誉是否为电梯行业强制评定及能否代表企业实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虽非电梯行业强制评定项目,但这些荣誉是对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绿色生产理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认可。在电梯更新项目中,制造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绿色设计能力则符合当前国家倡导的节能环保发展方向,与项目的长期效益和社会价值密切相关。维保单位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称号、“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以及投标人的 “AAA 级信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分别从技术研发实力、质量攻关能力、企业信用状况、创新能力等维度,反映了参与方的综合实力。这些荣誉虽不能完全等同于企业在电梯领域的专业能力,但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帮助招标人筛选出综合实力更强、更具保障能力的合作方,并非无实际意义的评判标准。2.关于是否违反###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 年版)###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 年版)中 “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索引”第 6 条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的设置要求,核心目的是避免招标人通过过度设置奖项荣誉评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评分体系中,“制造商荣誉”“维保单位荣誉”“投标人荣誉”分别针对不同参与主体设置,并非仅针对“投标人”单一主体。其中,制造商是电梯设备的生产源头,其荣誉反映产品质量基础;维保单位负责电梯后续长期维护,其荣誉体现服务保障能力;投标人作为项目整体实施方,其荣誉代表综合履约实力。三者从不同环节保障项目质量,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并非通过不同名称掩盖“奖项荣誉”本质的行为,不违反该导则的核心精神。同时,经核算,本项目针对各主体的荣誉评分项,均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且单个荣誉分值及总分值的设定,是综合考量各荣誉对项目质量的影响程度后确定的,不存在过度赋分的情况。3.关于 “AAA 级信用企业” 限定政府部门颁发的公平性质疑“AAA 级信用企业”称号的颁发机构较多,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授权的咨询机构等。本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并非排斥其他合法机构颁发的证书,而是基于政府部门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考量。政府部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遵循统一的评价标准和严格的审核流程,评价结果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可有效降低项目合作中的信用风险。此外,若允许各类机构颁发的 “AAA 级信用企业” 证书均参与评分,可能因不同机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评分缺乏统一尺度,反而影响公平性。因此,该限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4.关于部分荣誉在行业内应用不广泛及满足要求单位不足的质疑“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 等荣誉在电梯行业内虽未达到普及程度,但这些荣誉是衡量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能力的重要标志。本项目作为高层公共建筑的电梯更新项目,对设备技术水平和维保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设定此类荣誉评分项,是为了筛选出在技术创新和质量管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参与方,以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经初步调研,目前行业内具备相应荣誉资质的单位数量能够满足项目竞争需求,不存在 “满足要求不足三家单位” 的情况。即使部分潜在投标人暂未获得相关荣誉,也可通过后续提升自身实力参与未来项目竞争,该条款并未对其形成永久性排斥。综上,此项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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