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编号:(请登录)
三、项目概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采购人于2015年9月承建井冈山机场扩建工程,由采购人与某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实施,其中采购人承建场道工程部分,联合体单位承建助航灯光项目。近日,联合体下属分包单位辽宁某公司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采购人,主张按照该工程对上结算金额支付其工程款,起诉标的额3341194.68元及利息。
经查,该纠纷原告与采购人无合同关系。原告单位自述其系该工程助航灯光项目劳务施工单位。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实际施工了部分助航灯光项目工程内容,采购人与联合体单位之间对于结算款划分存在争议,原告单位按照对上结算金额,单方面将助航灯光项目全部纳入其起诉主张范围,侵害采购人权益。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采购人拟聘请供应商就本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相关服务,应对该司法纠纷。
(二)服务内容: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采购人该工程法律纠纷案件,代理范围包括:①代理审级,包括一审阶段及可能委托的二审、执行阶段。②代理权限,采取特别授权方式,包括代为签署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三)项目预算:一审代理费15.46万元,差旅费按照相关标准据实另行报销。
(四)服务地点:江苏徐州、江西省吉安市。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四)(请登录)(五)本项目特定资格:报价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一)申领时间:2025年12月05日至2025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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