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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G247公路沿线(天水段)传输干线建设服务采购项目标段1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05 收藏项目

本招标项目为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G247公路沿线(天水段)传输干线建设服务采购项目标段1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TSTT2025667-01),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按项目招标。

1.1.1 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量:新建管道15.8公里,新建杆路99.54公里,新建48芯光缆135.71公里,新建24芯光缆67.85公里。包括现场配合查勘、方案审核、工程施工服务、新建光缆、新建管道、敷设附挂光缆、敷设管道光缆等。

1.1.2 预算金额:1125.17万元(含税)。标段1预算金额1105.17万元(含税),其中施工费899.06万元(含税),材料费171.11万元(含税),设计费(含可研)35万元(含税)。

1.1.3 建设地点:天水市秦安县。

1.1.4 质量要求: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1.1.5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12个月。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的继续履约。

1.2  计划工期:自收到招标人委托之日起90天内完工。

1.3  保修期:终验合格后24个月。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每标段确定1家中标人,中标份额100%。本标段为标段1设计施工总承包。

1.6  最高投标限价:含税总价合计最高投标限价为1105.17万元,其中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为899.06万元(含税),材料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71.11万元(含税),设计费(含可研)最高投标限价为35万元(含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  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  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有效资质:

(1)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换发的相应等级资质;

(2)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乙级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换发的相应等级资质。

注:

a.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但实行有效期延续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资质延续有关政策发文,否则不予认可。

b.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认定投标人资质。

2.7  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8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1)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A);

(2)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B);

(3)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C);

(4)具备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低压电工,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各2名)。

其中,项目负责人(岗位类别代码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类别代码C)和特种作业人员须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证明材料:以上人员同时提供①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②劳动合同扫描件;③2024年12月1日起任意连续三个月能体现人员姓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电子件或扫描件。

2.9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国同类项目业绩,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1)同类项目定义:通信工程;

(2)证明材料:单项合同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单、每笔订单或结算单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

(3)业绩时间:单项合同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签订日期为准。合同一方未签署日期的,以另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双方均签署日期的,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合同各方均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均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4)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协议以提供的该框架协议对应订单(结算证明材料)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则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税);若投标人分别提供设计业绩和施工业绩,则设计业绩不低于含税40万元,施工业绩不低于960万元(含税);

(5)若提供的同一份业绩中包含非同类项目业绩且金额无法明确区分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同类项目业绩金额经合同甲方认定的证明材料,该业绩金额认定以合同甲方书面证明的金额为准;金额无法区分且未提供经合同甲方认定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所有业绩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业绩,即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身。合同主体为投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投标人为代理商但提供制造商业绩的,均不予认可。

2.10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列入“中国铁塔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服务)“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之内、在全国或甘肃省范围内禁止参加同类项目采购活动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9)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形的;

(20)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

2.1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2.12  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含牵头人在内)不得多于2家;

(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按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3)如为联合体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联合体成员中的施工专业单位提供;

(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6日00时00分至2025年12月1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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