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货物的品牌,亦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条件。若技术要求中需引用品牌或软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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