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修改“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修改为:1、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发包人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后)的30%。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迟于施工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11号等文件,一次性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具体根###市、区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 09:0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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