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深圳等地。深圳地区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采购的盾构湿拌砂浆实行集中采购,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2采购内容:
1.2.1盾构湿拌砂浆,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采购物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物资生产、加工的独立生产厂家,且必须具有供应能力。
2.2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采购人施工进度的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备满足供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盾构湿拌砂浆月生产供应8000方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
2.3财务能力: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任意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2.4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内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物资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2.5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至少1份在盾构施工项目报价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2.6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三年内(2024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2.7 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仅接受生产商参与,不接受代理商参与,不接受2025年新注册公司参与。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3)运距要求:投标人商混站距离使用项目施工现场不超过30km(以百度地图重车到货最短距离为准),运输途中单程不得超过60分钟。
(4)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质量必须满足施工当地住建部、质监站和所在地区项目施工相关质量的各项要求,材料现场随机取样检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必须配合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原材抽检工作。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给采购人造成的退货损失、工期延误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3日,售卖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3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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