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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灰水系统专业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04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灰水系统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灰水系统专业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灰水系统专业技术服务
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灰水系统专业技术服务项目,一年的药剂用量及技术服务,要求采用当前先进灰水处理的技术,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能满足气化灰水系统相关各项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调研、现场勘查、资料搜集、技术交底,现场取样、灰水药剂的生产、运输、调配、检测分析、试验报告、方案确定、现场服务、试运行、整理数据等(具体技术要求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一年。

注:定标后,与第一中标人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 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如试用不合格不予结算,第一中标人在接通知2 天内负责将剩余药剂拉回,并承担所有装卸车及运输费用;顺延与第二中标人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 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试用不合格不予结算,第二中标人在接通知2 天内负责将剩余药剂拉回,并承担所有装卸车及运输费用;继续顺延与第三中标人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 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试用不合格不予结算,第三中标人在接通知2 天内负责将剩余药剂拉回,并承担所有装卸车及运输费用。如前三名中标人试用都不合格,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中标候选人在该项目近三年有良好业绩使用证明则可以不进行试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含3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年限在3 年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 ,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3.1.2 提供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3.1.3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1.4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

产状态。

3.1.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7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服务招标中同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生产能力及安全生产要求:
3.2.1 投标人应为标的物的生产商:所供货物应具有并符合国家要求的对生产制造该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资格要求,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水平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对产品的包装、运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也必须满足其要求。

3.2.2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2.3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3 信誉要求:
3.3.1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3.2 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4 联合体要求:不接收代理商、联合体投标
3.5 分包要求:不允许分包、转包
3.6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参与投标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处得到招标文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

4.1 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 年1 月1 日至今)在水煤浆气化炉(6.5MPa)渣水处理实际稳定运行且连续满一年的业绩≥2 家,并且要求无质量问题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 年1 月1 日至今)在水煤浆气化炉(6.5MPa)渣水处理实际稳定运行且连续满一年的(原料煤为陕蒙煤)≥3 家 ,并且要求无质量问题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 明材料,则废除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 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若合同中不能 体现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的,应提供相应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 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已投运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 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 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

4.2 质量服务
4.2.1 对本次投标物资的质量控制措施:

(1)提供距招标公告截止期两年内主要原材料入厂投标方自行检测的原材料合格报告。 (2)提供距招标公告截止期一年内生产过程中投标人实际生产记录一份。

(3)提供距招标公告截止期两年内投标人对标的物自行检测合格报告一份。

(4)提供投标人对标的物主要原材料所有技术要求。

4.2.2 对本次投标物资售后服务措施:
(1)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方案包括日常技术服务、紧急事故处理服务等内容。

(2)提供距招标公告截止期两年内的最终客户回访记录 1 份,回访记录上应有最终客户方(使用企业)签字。

(3)提供出现突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交货、使用等问题时应对措施。

4.2.3 物资仓储情况:
(1)仓库数量。根据投标人在招标区域内拥有的仓库数量进行打分。自有仓库需提供自有证明,租赁仓库需提供覆盖协议周期的租赁协议。

(2)提供原材料仓库照片;提供成品仓库照片;提供距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 12 个月期间的原材料出入库记录;提供距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 12 个月期间的 招标物资出入库记录。

4.2.4 标的物运输车辆拥有情况。

(3)自有标的物运输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运输资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或第三方运输(以与签订 的第三方物流协议为准),提供第三方运输公司有效期内运输资质。

(4)送货响应效率。接到企业需求后,承诺到货时间,并提供详细方案。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 年12 月05 日起至2025 年12 月10 日17: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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