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XW[GK]******** 项目名称###市闽东医院眼科扫频光学生物测量仪、投射视野检查仪、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病人监护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760,********元 采购包1(眼科扫频光学生物测量仪、投射视野检查仪、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1,626,********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626,********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医用光学仪器 眼科扫频光学生物测量仪 1(套) 否 用于眼部结构的可视化和断层成像,以及角膜曲率及厚度、瞳孔直径、前房深度、晶体厚度、人眼角膜直径和眼轴长度的测量,并对拟植入人工晶体优选,人工晶状体度数进行计算等详见招标文件。 1,175,******** 工业 1-2 A********-医用光学仪器 投射视野检查仪 1(套) 否 眼位跟踪:眼球转动或眼睛动时,系统会报警提示等详见招标文件。 280,******** 工业 1-3 A********-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 1(套) 否 图像处理及信号后处理方式:帧平均、伪彩色、伽玛校正等详见招标文件。 171,********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 采购包2(病人监护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134,********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34,********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病人监护仪 14(套) 否 便携一体式监护仪, 整机无风扇设计,降低环境噪音干扰等详见招标文件。 134,********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根据(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眼科扫频光学生物测量仪”“投射视野检查仪”“眼科A/B型超声诊断仪”,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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