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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税务2025年网络安全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04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HSD【2025】G126 项目名称:贵州税务****网络安全运维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3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3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标项1标项名称: 贵州税务****网络安全运维服务项目数量: 1预算金额(元): ********.00简要规格描述:贵州税务****网络安全运维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包1:自合同生效次日起217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标项1: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次日起217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或由投标人自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通过“****网站、“中****网”(********)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具体方式为:(1)如大型企业投标的,须承诺中标后将合同总金额的 30%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微企业(分包的中小微企业与投标人无关联关系,包括****公司、股东为同一人等),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前项的 60%(即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且同时提供投标人与中标后拟分包的中小微企业合作意向书(格式自拟),以及分包的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和该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如中型企业投标的,且中型企业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投标须承诺中标后将合同总金额的18%分包给小微企业(该企业与投标人无关联关系,包括****公司、股东为同一人等),且同时提供投标人与中标后拟分包的小微企业合作意向书(格式自拟),以及分包的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和该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同上)。不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型企业按上述第(1)条大型企业要求执行。(3)投标人是小微企业的,且小微企业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按上述第(1)条大型企业要求执行。(4)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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