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第一项“报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报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提供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资格的组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函和营业执照”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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