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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恢复#1锅炉脱硝催化剂性能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04 收藏项目

采购公告

一、项目名称: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恢复#1锅炉脱硝催化剂性能项目。

二、项目内容、范围:

1.项目内容: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恢复#1锅炉脱硝催化剂性能项目。

2.项目范围:

本次项目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1锅炉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共2层催化剂,每层数量为90个模块,每层体积为150.903m³,再生催化剂数量共计180个模块,总体积为301.806m³。本项目包括2层旧催化剂再生前的拆除、取样和性能检测、旧催化剂的包装运输、旧催化剂再生方案的制定以及在报价人工厂车间的再生作业、新鲜催化剂补充、再生后性能测试(报价人提供检测报告)、废弃催化剂处置、再生后催化剂的包装运回到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回装施工等。对不满足再生条件的催化剂由报价人负责补充新鲜催化剂;对不能再生的催化剂由报价人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竞争磋商申请人可在挂网后至开标前自行到采购人现场进行催化剂再生率确认,便于竞争磋商申请人报价;若无异议,以原催化剂参数信息为准。

三、施工工期:

签订合同后,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乙方组织人员抵达甲方现场组织施工,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场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施工工期(含催化剂拆除、转运、再生、回装等)控制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

四、竞争磋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竞争磋商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加盖公司鲜章并签字);

3.投标方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查询网页截图);

4.近三年内(2022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书(加盖公司鲜章并签字);

5.竞争磋商申请人必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须包括HW50、772-007-50,且核准经营规模不低于10000吨/年)(加盖公司鲜章);

6.竞争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如竞争磋商申请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需提供竞争磋商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合作单位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加盖公司鲜章);

7.催化剂更换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竞争磋商申请人可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催化剂拆除、转运、更换施工,施工单位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加盖公司鲜章);

8.业绩要求:

(1)近五年内(2020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竞争磋商申请人须拥有至少2台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硝系统且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煤的脱硝催化剂再生成功投运业绩,该系统自投运验收合格之日起已连续稳定运行满三年(业绩证明:须提供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项目合同、对应发票(或结算凭证)复印件,以及由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加盖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业务部门)公章的项目运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反馈意见表格式自拟,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催化剂投运时间、机组脱硝效率、机组燃煤硫分等关键信息);

(2)竞争磋商申请人须提供以上业绩对应的至少1张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9.催化剂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竞争磋商申请人或竞争磋商申请人委托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盖章),并有脱硝催化剂安装施工经验,至少应具备1台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硝催化剂更换工作经历(提供承诺函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10.响应承诺函(加盖公司鲜章并签字);

11.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加盖公司鲜章并签字);

1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争磋商;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竞争磋商申请人的其它要求:

1.竞争磋商申请人的催化剂拆除时间、再生时间、到货时间、施工工期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竞争磋商申请人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催化剂的拆除时间、再生时间、到货时间以及完成更换安装工作的施工计划网络图和施工方案;

2.对于不能再生的脱硝催化剂,竞争磋商申请人负责补充,补充的催化剂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参数性能值等必须达到原催化剂再生后的标准。补充催化剂的费用包含在本项目内,采购人不再单独进行采购和付费;

3.废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本项目废催化剂产生后,由竞争磋商申请人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转移、处置,并将处置方式和去向告知采购人。如因竞争磋商申请人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转移、处置废催化剂的,由竞争磋商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自签订合同至竞争磋商申请人开始制造之日时间段内,采购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竞争磋商申请人应遵守这个要求,根据括号内条款(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竞争磋商申请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竞争磋商申请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进行解决),这些修改不产生合同价的变更;

5.旧(废)催化剂转运前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废转移联单办理流程规定:由采购人牵头,竞争磋商申请人协助办理)旧(废)催化剂运输车辆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竞争磋商申请人确保运输安全可靠,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缺失、损坏由竞争磋商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不得延误本项目工期;

6.采购人、竞争磋商申请人双方须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没有对方的书面认可,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所有技术资料和文件中的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

7.竞争磋商申请人如对技术规范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反映在差异表中。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如采购人不同意修改,仍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对于在差异表中未反映的异议,则表明竞争磋商申请人认可本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六、采购文件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日

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5年12月5日14时30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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