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包或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供应商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5)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提供公告发布时间后的官网查询截图)。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函):
(1)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供应商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供应商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供应商(含此申请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8)投标人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列入全国全行对应品目黑名单或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列入省分行对应品目黑名单。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4.1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12月03日至2025年12月10日 17:00 时止(北京时间)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手机:1366135519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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