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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编号: |
2025-ZS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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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采购人名称: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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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请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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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口腔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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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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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口腔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本项目分为3 个采购包,每个采购包采购数量2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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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价: |
采购包1:35.6 万元、采购包2:9.6 万元、采购包3:18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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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 |
采购包1:35 万元、采购包2:9.6 万元、采购包3:18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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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 |
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供应商应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5.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经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11.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 12.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必须根据报价医疗器械的类别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页(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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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 1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必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的类别及供应商是否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资料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14.其他: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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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 方式: |
(1)时间:即日起至2025 年12 月8 日17:30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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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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