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2025年县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试剂、耗材及消毒剂等物资(三次)
三、项目内容、货物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磋商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3、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整(¥154,800.00);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6、供应商为试剂生产厂家的,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提供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7、供应商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①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a、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b、招标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招标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招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招标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招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③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的医疗设备。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招标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磋商文件公告期限:2025年 12 月 3 日起至2025年 12 月 1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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