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终端号码认证业务为企业客户提供基于通话场景下的企业信息展示服务。产品围绕通话场景,在电话接听前中,在手机终端展示企业客户的名称、品牌、logo等信息。为充分赋能其业务规模发展,实现业务客户数和收入的不断提升,本次招募提供MI & OPPO & VIVO / MI手机终端展示能力的合作商。本项目采购金额预估为11万元(含税) 。
1.2 采购内容:终端号码认证服务采购(第二次)项目询比内容包括可覆盖全国全网手机品牌终端展示服务。以手机终端原生OS界面为展示渠道,必须覆盖OPPO、VIVO、MI品牌的终端展示。终端展示为:与终端厂商系统层合作,进行企业号码终端展示。终端品牌包括OPPO、VIVO、MI、 华为、荣耀、三星、魅族、金立、努比亚、金立、中兴、一加等。App展示为:以app为维度,通过app内sdk在各个终端通话时完成企业名称展示。App包括腾讯、360、百度、今日头条、U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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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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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终端号码认证服务采购标包2(第二次) |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含税单价最高响应限价详见下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标包2:MI 展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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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号码类型 |
★含税单价最高响应限价(元/号线/年) |
★含税单价最高响应限价(元/号线/月) |
预估数量(号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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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号码 |
固话/手机 |
80.00 |
8.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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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殊号码 |
95/96(5位)号段 |
25000.00 |
2500.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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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5(6位及以上)号段、10、12开头 |
7500.00 |
750.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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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00、800开头、区号+96、118号段 |
1800.00 |
180.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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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10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0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0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注: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2.3 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
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4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5日(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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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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