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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000号集约运营调度中心龙华电信大厦15楼办公场地装修施工服务采购询比公告
日期:2025-12-02 收藏项目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子项

预估金额

-不含税

(人民币:元)

预估金额

-含税

(人民币:元)

服务地点

2025年10000号集约运营调度中心龙华电信大厦15楼办公场地装修施工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施工部分

157997.92

172217.73

深圳市

安全生产费

4028.95

4391.56

合计

162026.87

176609.29

备注:

1)本项目施工部分、安全生产费预估金额-含税:按增值税税率9%计算得出。

1.2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

2025年10000号集约运营调度中心龙华电信大厦15楼办公场地装修施工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2)计划工期:

以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规定的开工日期起,计划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要求完成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及调试等工作,节假日、雨天等均已包括在内)。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确定具体工程工期。

(3)★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配套材料。

1.4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1.4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1.5★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162026.87元(不含税),其中施工部分最高响应限价为157997.92元(不含税),安全生产费最高响应限价为4028.95元(不含税),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注: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2位)。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项目实际要求对本询比项目报价。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2.1.2业绩要求:无要求

2.1.3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住建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本项目须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供应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一级建造师以及当地已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并同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的应提供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住建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5年6月1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

(3)本项目须至少配备1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住建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外还须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其中至少配备1名电工、1名高处作业人员,并提供团队配备承诺函及高处作业承诺函,承诺根据单项工程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如工程涉及以下特种作业内容,相关人员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作业主要包括低压电工作业和高压电工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高处作业主要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不能相互代替。

(4)须在团队成员组成表中列明团队成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a)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者之间人员不得复用,否则按否决响应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的企业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按否决响应处理。

b)如法人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1.4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询比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询比代理服务的;

(6)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7)近两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18)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9)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20)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21)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2)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询比文件获取

3.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03日00时00分至2025年12月06日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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