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化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盘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项目为《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且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限额。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单位。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概况: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744平方米(室内823平方米,室外1921平方米),共计2层楼,为更好服务党员群众,现对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党群服务中心做提升改造。
2.1.1设计成果:
①设计理念:结合辖区文化、居民特点、项目目标,以满足党员群众的多元需求。
②提供图纸类别:党群服务中心内部装饰平面效果图,提升改造内容清单等。
2.1.2主要建设内容:设计改造提升党群服务中心,满足党群服务中心多层次服务内容。
2.1.3功能实现:以党群服务中心作为重要枢纽节点,深化拓展多层次、扁平化、融合式的区域化党建,加强区域内各类党组织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居民群众交往交融。
2.2磋商范围:完成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化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全部工作内容。
本项目所包含的设计、施工、装饰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整体移交(含资料)等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按照最终审批通过的实施内容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办理项目有关的申请、批复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最终通过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组织验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一切事项)。
2.2.1设计范围内容: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合格设计图纸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全套图纸、设备材料清册、概预算等)、施工图预算、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以及提供工程各阶段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现场服务人员费用等。
2.2.2采购及施工范围内容:根据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资料完成采购、施工、材料等相关工作。试运行直至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含资料)、完成竣工图、竣工资料直至移交业主等涉及的全部施工工作内容,具体按照最终审批通过的实施内容为准。配合招标人组织的验收工作;资料归档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等。(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和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地方政府及相关手续办理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事项)。
2.2.3工程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2.3项目地点:盘龙区北京路党群服务中心(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1125号金领时代小区)。
2.4设计工期:自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含工程概算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采购施工工期: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采购及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2.5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确保相关设计成果达到行业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2)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满足行业标准、验收规范及国家标准、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2.6项目规模:约30万元,结算限价暂估为30万元(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约10万元由盘江社区承担,二是剩余部分由比选产生的运营方承担,双方分别验收资金承担部分)。
2.7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三.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磋商申请人须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2资质要求(磋商申请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设计资质: 须具备以下①②③任意一项设计资质
(1)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信誉要求:磋商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磋商申请人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否决其磋商资格;(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人。联合体参与磋商的,除满足本公告要求的资质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联合体须达到本公告第3.4.1-3.4.7条规定要求;
3.4.2联合体应以具有施工资质并以施工方身份承揽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3.4.3本项目仅接受3家以内(含3家)磋商申请人组成的联合体报名参加磋商申请人;
3.4.4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4.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最终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资质要求;
3.4.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申请人。
3.4.7联合体成员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5年12月2日09时00分至2025年12月8日17时00分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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