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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2026-2028年报警系统联网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12-02 收藏项目
1.采购内容、规模和范围

采购内容为27个营业网点3年期报警系统联网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配合ldquo;110rdquo;指挥中心为金融单位提供报警系统的系统联网接入及报警测试、报警信息处理等服务事宜(不含银行网点前端报警系统的日常维修维护);报警系统联网平台过滤处理各类金融单位非报警信息后再由ldquo;110rdquo;指挥中心受理实警。签署单价合同据实结算,服务期为自2026年1月19日起3年。实施地点:厦门市。

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依法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磋商对象不应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须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磋商对象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对象,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对象,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对象、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对象、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对象),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3)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磋商项目响应。

(4)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5)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6)本次磋商不接受代理商。

(7)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须符合国家、采购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响应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提供承诺函。

(8)磋商对象全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磋商对象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10)磋商对象须承诺仅为实现本项目任务和目标而使用从采购人获得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市场、科技、人事、经营管理等由采购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采购人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以下简称ldquo;采购人相关信息rdquo;)。磋商对象应保证对采购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采购人相关信息的安全,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采购人相关信息,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采购人相关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采购人相关信息。若因磋商对象造成采购人相关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由磋商对象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提供承诺函。

2.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提供承诺函。

(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3)磋商对象被列入采购人供应商管理黑名单,其响应的产品或服务在黑名单规定的品目、地域和时间等相关禁入措施范围内的;

(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ldquo;信用中国rdquo;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磋商对象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磋商对象与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在既往同类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或问题,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未妥善解决的;

(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官方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3 磋商对象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函。

2.4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ldquo;评审办法rdquo;,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5日,每日8: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领取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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