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比选项目 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活性炭采购及伴随服务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比选人为 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比选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比选,诚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地点:比选人指定地点。
2.2 项目概况: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活性炭采购及伴随服务。采购比选人臭气处理系统所需活性炭填料,并对更换后的活性炭进行合规处置。
2.2.1活性炭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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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采购需求 |
技术参数 |
采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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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活性炭 |
1、活性炭货到比选人现场或指定地点; 2、包装材质要求:采用可回收的防潮编织袋(或覆膜编织袋),厚度≥0.1mm,需标明防潮、防污警示标识。一般选用吨袋(大容量包装需注明承重≥1吨,带防紫外线涂层)。运输中需避免钩刺、重压,雨天需加盖防雨布。 |
煤质颗粒柱状活性炭。 四氯化碳吸附率≥50% 碘吸附值≥900mg/g 粒径粒径3~5mm 比表面积≥800m2/g 水份≤5%,灰分≤15% 堆积密度小,具有良好的保湿性及透气性 抗酸碱腐蚀。 |
83.09 吨 |
2.2.2 伴随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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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填料更换及性能保障伴随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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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 |
单位 |
暂定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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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性炭清掏 |
活性炭粒径3~4mm |
吨 |
83.09 |
高浓度和低浓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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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活性炭吸附箱清理 |
干化车间: L=4.5m; W=4.2m; H=4.1m; L=5.5m; W=3.5m; H=2.0m; 污水处理区: L=4.5m; W=4.2m; H=4.1m |
次 |
7 |
干化车间: 常规清理;低浓度共2套装置,高浓度1套,每套清理1次。以上合计清理3套/次。 污水处理区:共4套装置,每套清理1次,以上合计清理4套/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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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浓度臭气活性炭吸附箱更换滤网及防腐 |
L=5.5m; W=3.5m; H=2.0m; |
次 |
1 |
干化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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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性炭填料装填 |
装填新活性炭填料 |
吨 |
83.09 |
中标人货到现场并装填新填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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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活性炭性能定期检测及伴随服务 |
按国标 |
次 |
15 |
干化车间:低浓度每套2次,共2套装置,合计4次;高浓度每套3次,共1套装置,合计3次。 污水处理区: 每套2次,共4套装置,合计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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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废弃活性炭处置 |
采用可回收的防潮编织袋或吨袋对更换后的旧碳进行密封打包,合法合规运输、回收、处置 |
吨 |
83.09 |
1、含包装、装卸、运输、处置; 2、处置途径和技术合法合规;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完整、合规; 4、废弃活性炭规范包装,采用符合资质的危废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气不得外溢。 5、清掏出来的填料属于危险废弃物,须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提供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处置协议。 |
2.2.3质保要求:
1.未开封条件下:干燥环境保质期≥24个月,质保期内所供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如碘值≥800mg/g等)。
2.完成更换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质保期6个月(不包括活性炭正常使用过程中非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理化指标的改变或衰减)。
2.2.4供货数量:
本次活性炭采购数量83.09吨。采购及对应伴随服务数量为暂定量,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执行期间的数量按照经比选人验收合格品的数量据实结算,同时运输、配送、上下车等次数均应根据比选人实际需求情况决定,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并不会因数量、运输等变化调整价格。
2.2.5供货要求:
1.收到采购需求30日历天内货物送至现场指定地点并完成清掏清理、更换安装回收等伴随服务工作,其中:收到采购需求后7日历天内货到现场,废弃活性炭更换完成后3天内通过危废专用车辆转移处置。
2.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和(或)未翻新的并用先进工艺及材料制造,技术参数和性能等各方面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符合比选文件及比选文件供货要求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在原料、生产过程、检验方面符合合同约定,其品质符合样品(如有)、合同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比选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要求等合同文件所述标准、样品(如有)和甲方要求,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以较高标准为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投标人为投标货物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
3.2 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时,须具有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注:1.本比选项目同一分包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得在本比选项目同一分包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4本次比选接受联合体投标。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于 2025 年12月01日起……下载比选文件电子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25 年12月08日 10 时 00分(北京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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