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格盟宜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一期)制氢端成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内蒙古格盟宜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
2.2建设规模:额定产氢量9000Nm3/h,最大产氢量为10800Nm3/h的电解水制氢装置。
2.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三个半月内交付PEM首台套(含PEM电解槽、气液分离系统、氢气纯化干燥系统及辅助设施)及全套公用系统设备,四个半月完成所有设备交货。最终交货时间以卖方通知为准。
2.4项目简介:察右前旗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分为新能源端(含送出线路、储能)和制氢端,拟采用离网制氢方式,利用50MW风电制氢,主要包括:
新能源端:新能源装机规模为50MW风电、送电线路、风电及储能必要的公辅工程和配套设施;
制氢端: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IGBT整流电源成套设备、PEM水电解制氢成套设备、绿电制氢一体化调控平台、氢气充装装置、储氢设施及必要的公辅工程和配套设施。
2.5本次招标范围:
001不分标段
本项目作为设备集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成套设备;
2)IGBT整流电源成套设备;
3)PEM水电解制氢系统成套设备;
4)绿电制氢一体化调控平台成套设备。
投标人负责察右前旗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本次招标范围的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各项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专业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处于歇业、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需提供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1.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4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招标;
3.1.5在格盟集团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2专项资格要求:
3.2.1生产能力要求
生产设施:投标人需具备专业化PEM电解槽生产车间(需提供生产设施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和产能承诺函),并提供投标人自身或其母子公司生产线的证明文件。
生产能力:投标人应具备至少2年及以上的PEM槽生产经验,并拥有PEM单槽产氢量不低于250Nm³/h的生产能力,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限于近年生产经营报表、PEM电解槽产品销售合同、客户使用反馈等材料。
测试能力:投标人须设有能够支持单槽250Nm3以上的电解槽测试车间,并提供测试设备清单及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设备校准证书等证明材料。
研发能力:投标人应拥有PEM电解槽的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拥有专门的PEM电解槽研发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电化学、材料学、机械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并提供相应的研发团队人员清单及学历情况。
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近3年内至少1项单套电解槽产氢量200Nm3/h及以上PEM电解水制氢设备销售和投运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及需求方的验收或确认文件,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2.2 技术规格与测试报告
投标人需详细列举制氢电源、PEM 电解槽及制氢系统的各项技术规格保证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内容(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十章指标保证项)。
投保人应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并承诺对每台电解槽进行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5541—2025。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目前已测试的不低于单槽200Nm3的第三方完整的测试报告。
3.2.3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其他要求: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所属的自主生产能力、电解槽测试能力、技术规格与测试报告、业绩等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母公司在上述的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11月29日20时00分至2025年12月10日2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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