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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5-11-28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项目(血透室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420422.68 元

最高限价:2420422.68 元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编号 采购条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人民币)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吉购2025F000157905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吉安市青原区总医院)_其他公用运转支出 1 2420422.68元 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完成后,60 个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根据吉财购〔2023〕25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吉安市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信用承诺函)后,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依据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所属行业为:工业。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不少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1)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2)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30日 08:00 至 2025年12月21日 23:3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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