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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长春子公司交委设备租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11-28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 一汽智行科技(长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货物名称:东北区域长春子公司交委设备租赁采购项目

2.2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2.3采购货物数量: 交委设备租赁数量预估6300台/年

2.4 交货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5最高投标限价:有,(不含税)人民币3863979元
2.6 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为3年,采购方有权按照已发布及修订后再行发布的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一般材料供应商及采购管理须知》,在合同每满一年时点前进行供应商考核评价,如评价结果达到《须知》中合格供应商标准或未达标准经整改采购方认可合格的,采购方可与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如评价结果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视为采购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2)投标人提供的交委设备(智能车载终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  ,符合国家对电子产品的质量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提供“我方中标后能提供国家级或交通运输部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功能检测报告”的承诺书。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本次招标接受非制造商参与。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1月28日14:00至2025年12月3日23:59 (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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