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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6年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运输处置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5-11-2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FGDJp********-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市****局2026年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运输处置政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澄清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每天处理污水的过程均会产出污泥,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影响,需及时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市市级GPS监控平台,须有适合的污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伴生的二次污染,因此进行本项目招标。 ‌二、总体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项目选取一位投标人承担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服务期间若出现第一中标人由于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产的,中标人需书面报告采购人并及时更换设备复产,超过2天未复产的,视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标人须保证对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的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污泥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散落、丢弃,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市及污泥处置地生态环境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按污泥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若违反约定,中标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及环境损失费用。 3.运输车辆及人员:南区厂地磅长度14m,泥斗高度********,泥斗储泥量12吨左右,中标人车辆尺寸可以正常进出南区厂及上下地磅,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且具有###路货物运输资质,应密封、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并适宜运输本项目合同规定的废物,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市市级GPS监控平台;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准行证、许可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及电话号码、GPS系统账号密码、车辆前后照###路线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采购人进行备案,若需变更运输车辆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采购人备案,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中标人作业人员在厂区内应文明作业,遵守厂房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安排,作业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人员应严格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入厂登记。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渗漏等措施,中途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逗留、停车、卸货,同时中途不得倒换车辆,不得发生因运输造成的污染问题。同时须按照规###路线运输污泥,不得擅自###路线。 4.中标人须服从采购人污泥运输、处理处置调度。 5.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经济、便捷的、从源头至终端的污泥监管方案,便于采购人落实对污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详细的方案和计划等)。 6.本项目服务期内中标人发生的一切安全及环保等问题,造成中标人工作人员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各类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7.验收标准:以国家###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8.服务标准:①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处置污泥;②自信息中心GPS记录的最后一车次到达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处置点的时间起,中标人超过72小时停止接收并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须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中标人一个月出现3次未能按时按量清运污泥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③中标人如在本项目合同服务期内被取消或者暂停污泥处理资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9.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自身的处理处置能力达不到合同的要求,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0.本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因中标人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超出当地环保部门许可的,采购人有权就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行政许可的部分不予支付脱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中标人须每月向采购人提供脱水污泥处理处置台账和最终成品去向清单,并配合采购人、委托** 12.中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独立承担脱水污泥处置,不得分包或转移至第三方进行处置。 13.中标人未在双方约定的处理处置地点接收并处理处置脱水污泥,按每吨污泥(含水率约80%)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包括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或导致任何第三方对采购人提出索赔和追责,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中标人在此过程中就当如实向采购人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采购人的调查取证,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解除本项目合同的决定。 14.中标人计划停产检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采购人、委托**承诺函,经采购人同意才可进行停产检修。停产期限届满,中标人未能恢复生产且超过5个日历天,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5.中标人停产超过5个日历天的,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6.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人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优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7.每次清运处理处置污泥的实际重量以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逐车称重计量为准,如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地磅计量为准。 18.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内,中标人委派的团队人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在3小时内抵达水质净化厂并完成相关工作。 19.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0.中标人须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环保类相关专业职业技能或职称证书。 (二)工作时间及规范等 1.工作时间:配合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生产的实际需要,按照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的要求(含作业、行驶要求等),每日必须将所有产生的污泥转运完毕[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同意延期转运的除外]。 2.污泥处置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机肥料》(NY/T  525-2021)、《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通知》(建城〔2009〕23号)、《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453号)、《的通知》(粤建城〔2022〕196号)、《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执行,相关标准或规范同时作为验收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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