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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5-11-27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东台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00万元

采购需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精神,盐城被列入新增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名单,为高效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高空间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台市实际,依托“苏地慧用”智慧管理平台、以最新的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工业用地年度更新调查、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城市更新摸底调查等工作,根据江苏省低效用地认定工作指引文件,结合东台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需求及意愿,制定符合实际的认定标准,开展低效用地定性定量综合评价,形成低效用地基础数据库;编制“十五五”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2026-2030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对再开发项目实施成效评估,总结经验特色做法。(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国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和时间节点等要求提交相应成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服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接受非中小微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具体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如委托被授权人参与,则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供应商为被授权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供应商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因政策原因导致的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证书未延期或未换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24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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