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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年智能仓储终端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11-26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年智能仓储终端采购项目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序号1,采购内容:智能仓储终端,最高限价(含税,元/台):9000.00 ,备注: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说明:

(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和份额。

(2)本次采购为不带量采购,预估含税金额309万元人民币,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注:本项目为框架采购,本次框架采购标的为采购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采购人向供应商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供应商不同意此条款,则供应商应书面告知采购人,并退出本项目询比。

(3)到货时间及地点: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在订单下达之日起[15]日内送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各主城分公司及区县分公司支局指定地点,并同时完成设备安装和系统调测。

(4)框架协议执行期限: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 本项目涉及的 ]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 本项目涉及的 ]设备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4)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 本项目涉及的 ]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 本项目涉及的 ]设备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4)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年智能仓储终端采购项目

智能仓储设备

-智能仓储设备

2734513.274

重庆

365天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00%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含税响应限价,最高含税响应限价为9000.00元人民币/台,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扫码出库仪、出库扫描一体机、出库扫描高拍仪)销售业绩证明材料至少1个,且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90万元(含税)。

业绩按如下方式核实:

1.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第(1)、(2)项,如为框架协议的,还须同时提供第(3)项,否则不予认定:

(1)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签字盖章页、双方主体、签订时间等);

(2)与上述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及随同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发票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发票开具时间须在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签订时间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评审/评标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或出现红冲等发票无效情况的,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3)提供框架协议对应的订单或证明材料

①订单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时间及金额。

②如无订单的则提供框架协议对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对方公章或业务部门章。证明材料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执行时间及金额。如提供批量项目证明的,则每个项目都应注明具体执行时间和金额。

2.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认定业绩时间和金额。

(1)如提供单项合同,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的合同金额为准。

(2)如提供框架协议,业绩时间以订单或证明材料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的订单或证明材料的累计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框架协议金额。

注:本项目响应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2.1.6仓储终端具备同时识别多个一维码与二维码的任意组合,包括三种场景:①多个一维码;②多个二维码;③至少1个二维码和至少1个一维码。

说明:供应商须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响应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体现本次响应产品具备同时识别多码的功能(包括以上三种场景),报告上须有CMA或CNAS标志。

2.1.7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1.8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04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04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04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供应商须提供绿色低碳采购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包括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绿色包装的要求,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包装物材料,使用可循环使用、可降解或者可以无害化处理的包装物,避免过度包装;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材料消耗;且不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及包装材料,并在供应含有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时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2.5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26日23时00分00秒至2025年12月01日12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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